9 月公告、11 月截止:現在處在什麼階段
美國聯準會於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布兩份落實《GENIUS Act》的草案,一份處理聯準會監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準備資產保管與相關銀行活動,另一份處理受監理銀行申請以子公司發行穩定幣的程序。前一份於 9 月 29 日刊登《聯邦公報》,案號 R-1899,書面意見須在 11 月 30 日前送達。本文在 10 月 20 日整理這份仍在徵詢意見的文件,並非報導聯準會今天頒布新規。
適用範圍也是理解新聞的第一道關卡:這份規則主要針對聯準會有權監理的「獲准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及部分保管機構。它不是針對所有區塊鏈、所有美元代幣或所有錢包軟體的通用禁令。法案本身另有服務商與境外發行人條款,不能只看這一份草案就判斷 USDT 在美國的完整法律地位。
發行人要管什麼:準備資產和贖回
聯準會新聞稿概括,受其監理的發行人須以短期美國國庫券等合格高流動性資產充分支持代幣,並面對資本、風險管理與準備資產保管要求。《聯邦公報》草案還要求揭示贖回政策;按草案文字,經適當客戶篩查與開戶程序後,發行人對至少一枚代幣的贖回請求不得設定更高最低門檻,及時贖回原則上不遲於請求後兩個工作日。這些都還是擬議條款,實際適用須看最終規則及特定發行人的監理身分。
對一般持有人來說,關鍵不是鏈上轉帳速度,而是發行人是否有足夠且可動用的準備資產、誰能直接向發行人贖回、需要哪些身分審查,以及交易所給出的兌換服務是否等同發行人贖回。把「兩個工作日」說成每一筆 USDT 都可無條件向發行人兌現,會混淆草案適用對象與開戶條件。
自管錢包不是保管機構的同義詞
草案第 247.23 條特別保留自管軟硬體的界線:單純提供協助使用者自行保管穩定幣或私鑰的硬體、軟體,不會只因提供該工具就受這一章的保管要求拘束。但文件同時說明,若業者實際控制資產或私鑰,或向客戶表示自己提供保管服務,便可能不能援用這項排除。這是按功能區分,不是看產品標籤上寫「非託管」便自動過關。
編輯分析:在 TRON 上使用自管錢包收付 TRC-20 USDT 的人,無須因這份草案立刻更換地址或轉移資產。相反,若使用的是代管錢包、交易所或由第三方掌控私鑰的服務,仍應分別核對服務條款與實際控制權;這份草案本身不足以判定個別平台是否合法。
TRON、USDT 接下來該看哪裡
《聯邦公報》說明,GENIUS Act 對服務商提供非合格發行人穩定幣、及境外發行人代幣,另有不同生效時點與條件。因此不能從聯準會只管某些發行人,推論 TRON 上的 USDT 已被聯準會核准;也不能把本次草案寫成已禁止鏈上點對點轉帳。TRON 是承載代幣的網路,發行人身分、服務商所在地與服務型態,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目前尚待確定的是:聯準會如何回應意見、最終文字何時定案、各機關規則如何銜接,以及特定境外發行人和美國服務商將滿足哪些條件。讀者若關心實際使用,應先確認自己是直接持幣、透過平台託管,還是向發行人申請贖回;三者的權利與風險不同。本文為政策解讀,不構成法律或投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