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什麼事
美國財政部轄下的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於 2026 年 10 月 5 日發布新聞稿,宣布撤回兩份與加密資產有關的規則提案,並把撤回通知送交聯邦公報公開檢視,正式刊登日為 10 月 6 日,撤回自刊登日起生效。第一份是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刊出的「涉及可轉換虛擬貨幣或數位資產之特定交易要求」提案(85 FR 83840),一般稱為「非託管錢包」規則;第二份是 2023 年 10 月 23 日刊出、把國際混幣交易列為「主要洗錢疑慮」類別並擬採特別措施的提案(88 FR 72701)。
兩份文件都由 FinCEN 副局長 Jimmy L. Kirby 簽署。非託管錢包案的撤回文件只寫 FinCEN 將「不再採取進一步行動」,理由是政府確保數位資產法規「合乎目的」(fit-for-purpose);混幣案則連同 2023 年的「主要洗錢疑慮」認定一併撤回。本文撰寫於 2026 年 10 月 19 日,10 月 20 日修訂。
背景:兩份提案原本要求什麼
依撤回文件與 The Block 整理,2020 年的非託管錢包提案針對銀行與貨幣服務業者(例如在美國登記的交易所):當客戶交易的對手方使用「非託管錢包」或特定外國機構託管的錢包,且單筆或 24 小時內累計超過 1 萬美元時,業者須向 FinCEN 申報該筆交易及對手方的相關資訊,並驗證自家客戶的身分;超過 3,000 美元則須留存交易與對手方紀錄,同樣包括驗證自家客戶身分。撤回文件沒有列出須申報的具體欄位。所謂非託管錢包,就是私鑰由使用者自己保管的錢包,常見的 TRON 錢包 App 多屬此類。這份提案是在川普第一任期結束前幾週推出的。
2023 年的混幣提案則要求金融機構申報與國際混幣服務相關的交易,並提供錢包地址、交易雜湊等資訊。提案本身把「混幣」定義為以合併資金、拆分交易、使用一次性錢包等方式,掩蓋交易來源、去向或金額的行為。Coin Center 批評這個定義「極為廣泛」,會涵蓋一般用戶保護隱私的常見做法;Coinbase 則在 2024 年 1 月的意見書中指出,提案沒有金額門檻,將導致大量申報並不可疑的交易。兩案都只停留在提案階段,從未生效。
撤回理由與各方反應
混幣案的撤回文件寫明,決定是參考了意見書的疑慮:混幣定義過寬,可能對合法活動造成「寒蟬效應」,並帶給金融機構龐大申報負擔;文件也引用總統數位資產市場工作小組 2025 年 7 月報告,該報告建議財政部考慮此案的後續。不過 FinCEN 同時表示,不法分子仍持續利用混幣器妨礙執法調查,FinCEN 會繼續監測並可能在未來採取措施。
財政部今年 3 月依 GENIUS Act 要求提交國會的報告寫明,合法用戶可能利用混幣器在公開區塊鏈上保護財務隱私,例如避免個人財富、商業付款或捐款資訊公開;報告並建議國會考慮訂定針對數位資產的「暫扣法」(hold law),為在調查期間暫時、自願扣住涉嫌非法資產的機構提供安全港,同時兼顧凍結時的透明度與消費者保護。The Block 在報告發布時也有相關報導。反對撤回的一方,美國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U.S.)在 10 月 8 日致函 FinCEN,認為撤回留下資訊缺口,並要求以現有《銀行保密法》權限另訂以風險為基礎的錢包紀錄規則,以及明確說明現行反洗錢、旅行規則與可疑活動申報義務不受影響。支持撤回的 Coin Center 則稱錢包規則原本會對加密交易形成「雙重標準」。以上均為各方立場,不是監管機關結論。
AI 觀點分析與推論
對 TRON 上 USDT 使用者的實際影響
編輯分析:TRON 上的 USDT 有大量流量在交易所與個人自管錢包之間移動。若 2020 年提案當年定案,在美國受監管的交易所替客戶把大額 TRC-20 USDT 提領到自管地址或從自管地址收款時,可能須向 FinCEN 申報交易與對手方相關資訊。撤回後,這道「可能的」額外門檻正式消失。
但現況幾乎不會因此改變。律師事務所 Charltons Quantum 的分析指出,撤回沒有移除既有的反洗錢與制裁義務,業者是否須承擔《銀行保密法》義務,仍由 FinCEN 既有框架依其業務性質判斷;美國制裁規定也照常適用。換句話說,你在交易所提領 USDT 時遇到的身分驗證、地址白名單或額外審查,多半來自平台自身的合規政策與現行法規,不會因這次撤回而取消。
另一個不受影響的是發行方層面的控制。Tether 可以把特定地址列入黑名單、凍結其中的 USDT,本站先前報導的 THORChain 案就是一例。GENIUS Act 已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簽署,依 Covington 的整理,若財政部認定外國發行人不遵守查扣、凍結、銷毀或阻止轉移穩定幣的合法命令,財政部須禁止美國交易平台上架其穩定幣;發行人補正違規後限制可解除,財政部在涉及國安等利益時也可核發許可或豁免。我傾向認為,美國的監管重心正由「盯住每一個錢包」轉向「管住發行人與中介機構」;若未來 FinCEN 依透明國際的要求另訂錢包紀錄規則,這個判斷就需要修正。
限制與尚未確認之處
第一,FinCEN 新聞稿與撤回文件都沒有提到穩定幣或 GENIUS Act,本文把兩者連起來看是編輯分析。第二,FinCEN 明言會持續監測混幣活動並保留未來行動的可能,撤回不代表永久不再立規;透明國際等團體也在要求新的替代規則。第三,財政部報告提出的「暫扣法」是給國會的立法建議,報告本身不創設任何權限,需國會另行立法;本文未追蹤其後續立法進度。第四,GENIUS Act 的施行細則仍在制定中,外國發行人(包括 Tether)最終須承擔哪些反洗錢義務,要看財政部與各監管機關的最終規則。第五,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涉及大額跨境收付時應以所在地法規與平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