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什麼事:主委在立院重申時程,穩定幣子法還在協商
2026 年 10 月 19 日,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並備詢。據工商時報與中時新聞網報導,立委質疑台灣是否有必要發行穩定幣,並提到美國《GENIUS Act》與美債問題;彭金隆回應時表示,《虛擬資產服務法》的九部子法將在 2027 年第一季前「同時公布」,目前正加緊訂定,其中穩定幣子法仍在與其他部會協商。
依報導轉述,彭金隆認為市場出現多元意見屬正常,值得探討的是「非美元穩定幣」是否有市場;他提到美元穩定幣占全球穩定幣九成以上,並表示金管會是制度制定者,是否參與市場由業者自行決定。報導中「USDT 與 USDC 合計約 3,000 億美元、六成以上為海外資金」等數字出自立委質詢,不是金管會的說法。目前我們未查到金管會就 10 月 19 日備詢另發新聞稿,以上內容均為媒體轉述,本文撰稿日為 10 月 20 日。
背景:法律已公布、尚未施行,九部子法決定細節
《虛擬資產服務法》於 2026 年 6 月 30 日三讀,7 月 22 日公布,共 5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目前標示本法尚未生效,第 5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也就是說,10 月 19 日的發言並沒有讓任何新規則上路,它只是把子法公布的目標時間再確認一次;9 月 2 日彭金隆在公開場合也說過「最快明年第一季實施」。
據中央社 6 月 30 日報導,九部子法涵蓋服務商設置、人員管理、財務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委外、帳戶與可疑交易管理、同業公會、財務報告,以及穩定幣許可與管理。經濟日報 9 月 22 日報導,彭金隆表示九大子法已完成內部討論,規劃 10 月啟動公聽、11 至 12 月進入法規預告;這是主委 9 月所述的規劃,實際進度仍以金管會公告為準。
過渡安排寫在第 55 條: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須在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可延長 3 個月且以一次為限;屆期未取得者不得繼續經營。由於施行日未定,這兩個期限目前都還沒開始計算。
與 USDT 的關係:第 35 條和「公會審查後核備」兩種說法
對台灣使用者而言,最直接的條文不是發行規範,而是第 35 條。條文寫道,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 34 條在台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同意交易的程序與條件,由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另定規則。USDT 由 Tether 在境外發行,不可能走第 34 條的在台發行許可,因此若沒有例外規定,本地交易所要繼續提供 USDT 服務,就得走「同意交易」這條路。
三讀當天中央社報導,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表示 USDT、USDC 都在國外發行,並非依法案在台灣境內發行,屬於虛擬資產,「虛擬資產的上下架,就是由 VASP 公會審查完後報金管會核備」。官員所說的「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核備」,是否即第 35 條的「同意交易」程序,或另循「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例外,目前公開資料無法判斷,需要看穩定幣子法與同意交易規則的草案。
本站對條文的解讀是:第 35 條規範的是「服務商」而非個人,條文未見禁止個人在自管錢包持有或轉帳 TRON 上的 USDT;它影響的是本地交易所、移轉商、保管商能否繼續上架、兌換或代為提領這類穩定幣。此為本站分析,非金管會說明。
AI 觀點分析與推論
AI 觀點:現在不變,關注三個節點
就目前而言,新法未施行,本地已登記業者照舊依洗錢防制登記制度營運,用戶在台灣交易所買賣 USDT、提領到 TRON 地址的流程不會因 10 月 19 日的發言而改變。我傾向認為,接下來值得追的節點有三個:一是穩定幣子法與第 35 條「同意交易」規則的預告草案,會揭露境外穩定幣需要符合哪些條件(例如發行人揭露、準備資產或可凍結能力等,目前均屬未知);二是行政院公告施行日,屆時 12 個月與 21 個月的期限才開始倒數;三是業者在過渡期內是否調整支援的穩定幣或鏈別。
另外,境內發行的新台幣或其他穩定幣須以面額發行與贖回、不得支付利息或收益,準備資產須存放境內金融機構並信託保管(第 36、37 條)。這些是對「在台發行人」的要求,並不直接套用在 USDT 上;但若同意交易規則參照類似標準,境外穩定幣能否通過審查就會成為問題。若草案明定「公會審查後核備」即可視為同意交易,我會認為對現有 USDT 使用者的衝擊有限;若另設審查標準,則需要重新評估。
限制與尚未確認之處
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業者與用戶應以金管會正式公告與法規預告內容為準。
- 10 月 19 日的發言內容來自工商時報、中時新聞網轉述,非金管會逐字紀錄;本文未取得立法院會議逐字稿。
- 九部子法的草案條文尚未公開,穩定幣子法與「同意交易」規則是否為同一部、條件為何,均未確認。
- 公聽與預告時程為彭金隆 9 月所述規劃(經濟日報 9 月 22 日報導)。
- 第 35 條「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例外範圍、與官員所述「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核備」如何銘接,目前沒有官方說明。
- 行政院尚未公告施行日,過渡期間的起算日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