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央行提了什麼:還只是監管原則
泰國央行(Bank of Thailand)在官網公告,就「THB stablecoin 相關業者監管原則」公開徵詢意見,徵詢期為 2026 年 10 月 19 日至 28 日。附件是一份 17 頁的泰文諮詢文件,由央行支付系統政策與金融科技部門撰寫,封面標示 2569 年(即 2026 年)10 月。官網公告頁未標示發布日期,頁面網址含「20261020」,附件 PDF 網址則含「20261019」;本文以徵詢期起算日 10 月 19 日作為原始事件日。
這份文件是監管方向,不是已生效的法規。文件寫明,央行會依外界意見修改後,提請財政部把泰銖穩定幣的發行與錢包業務公告為須取得許可的業務,再由央行訂定細部規則;目前沒有公布發行時程或任何獲選業者。
文件把泰銖穩定幣定義為在分散式帳本(DLT)上、以 1 比 1 對應泰銖、由足額資產支持的支付工具,並強調它是補充 PromptPay 等現有支付系統,不是取代。央行列舉的可能用途包括跨境匯款、附條件付款與代幣化資產結算,並特別指出散戶投資與買賣數位資產時的結算是適合的場景。
發行人限量、錢包商不限量
草案採「開放式」(open-loop)架構,把兩種角色明確分開:發行人負責發行、贖回與管理準備資產;錢包服務商負責保管、轉帳、收款,以及 1 比 1 買賣兌換。兩者都將納入 2017 年《支付系統法》的許可制度。
初期發行人只開放少數幾家。文件的理由是發行人太多會讓幣種分散、各自流動性不足,商家也得重複接入;文件並以香港金管局限量發牌作為參考。不過文件也寫明,央行之後會評估既有持牌業者帶動的生態成效,視需要再開新一輪發行人申請,因此限量是初期安排。錢包商則由央行分批受理申請、不設家數上限,央行也鼓勵第一批錢包商與發行人申請者一起送件。
發行人申請的審查標準包括:申請人、其母公司或主要股東的財務實力,要能在沒有收入的情況下支撐至少 6 個月營運;至少一名董事與最高資訊科技主管(文件用語為「ผู้บริหารสูงสุดด้าน IT」)要有 DLT 及金融或支付服務的實務經驗;至少一名在泰國工作、具決策權的泰籍董事;最高資訊科技主管須全職在泰國任職;申請人與出資者不得有重大違法或詐欺紀錄。這些列在附錄的發行人遴選標準中,是央行挑選申請者時的評估條件。
準備金、贖回與禁止付息
初期準備資產必須 100% 是銀行存款,並分散存放在多家銀行,避免集中在單一銀行;持有人可在 1 個營業日內以 1 比 1 贖回泰銖。發行人須把準備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保管,每天公開準備資產狀況與總發行量,並至少每年由外部稽核查核一次。文件說,日後若發行人證明管理能力,央行可能建議修法,允許短期政府公債等高品質流動資產納入準備。
草案也禁止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支付利息、收益,或任何按持有時間或金額計算的獎勵,理由是泰銖穩定幣只作支付工具,不是儲蓄或投資商品。文件在註腳以 USDC 準備金存放的矽谷銀行倒閉、Poly Network 智能合約遭駭兩件事,作為發行人須能承受的危機情境例子。
白名單、可凍結、限制跨鏈:和 TRON 上的 USDT 根本不同
和公鏈上自由流通的美元穩定幣差別最大的是反洗錢設計。草案要求發行人能把幣限定在完成 KYC 的錢包內流通(whitelisting),並具備遠端凍結、扣押與銷毀的能力,在發現違反條件的使用時動用;文件舉的例子包括把幣用於非法交易,以及把幣跨鏈橋接(bridging)或包裝(wrapping)、拿到監管範圍外使用。也就是說,文件沒有另立一條全面禁止跨鏈的條文,而是把這類行為列為發行人可據以凍結的違規使用情形。錢包商也必須防止幣被轉到未驗證身分的錢包,且不得對接不受泰國證交會監管的境外數位資產交易所,以免被用來規避外匯管制。
文件全文沒有點名任何區塊鏈,也沒有提到 USDT 或 TRON。泰銖穩定幣會不會發在公鏈、發在哪條鏈,目前都沒有資訊。
USDT 在泰國受的是另一套規則。泰國證交會於 2025 年 3 月 6 日宣布,把 USDT 與 USDC 加入可作為合規交易所基礎交易對的加密貨幣名單,3 月 16 日生效。今年 9 月 3 日,證交會發布新聞稿說,董事會已在 9 月的會議通過「透過數位資產業者進行穩定幣交易」的監管原則,理由是監測發現投資人的穩定幣交易、尤其是 USDT 的交易量與金額明顯上升,部分行為可能帶來洗錢、科技犯罪與規避跨境匯款規定的風險。
泰國證交會 9 月 11 日以英文官方公告(第 191/2026 號)正式就這套原則公開徵詢,徵詢期至 9 月 25 日。公告列出的轉移規則是:轉入或轉出業者客戶帳戶的穩定幣,只能來自或去到屬於客戶本人的帳戶或錢包,轉給他人或收自他人帳戶都被禁止;來源與目的帳戶或錢包須依 Travel Rule 驗證,包括篩查人頭帳戶與高風險錢包、使用鏈上追蹤工具;轉入轉出金額須與客戶的收入來源與財務狀況相符。
金額上限方面,公告寫的是一般情況下,轉入與轉出各自以每人每家業者每日 500 萬泰銖為限;但客戶在受證交會監管的業者之間互轉本人帳戶、且兩端業者都實施 Travel Rule 時,不受此限。公告另列三類不適用上限的情形:一是身為數位資產業者的客戶,或為營業目的、以業者自身名義帳戶轉入轉出穩定幣;二是受泰國央行監管、並經央行個案核准以特定模式使用穩定幣營業的業者;三是穩定幣/泰銖交易對的造市商,以及造市商為提供流動性而須經泰國持牌業者轉移穩定幣的情況。公告把這些豁免寫在 500 萬泰銖上限之下,並未說明是否也放寬本人錢包的要求。InfoQuest 9 月 12 日與 Bangkok Post 9 月 16 日的報導也提到同一上限。本站目前未查到這套規則的定案版本。
編輯分析:對 TRON 上 USDT 使用者意味著什麼
以下為本站分析。對在泰國透過持牌交易所買賣、存提 TRON 上 USDT 的人來說,央行這份文件本身不改變現行規則;較直接的影響仍來自證交會的穩定幣轉移規則,而證交會 9 月的新聞稿已直接點名 USDT 交易增加是推動這套規則的原因。若該規則照徵詢版本定案,從交易所提領到自己的 TRON 地址時,需能證明那是本人錢包;一般個人客戶原則上每家業者每日轉入、轉出各有 500 萬泰銖上限,在兩家實施 Travel Rule 的泰國持牌業者之間移轉本人帳戶則不受上限限制。業者自身名義的營業轉帳、經央行個案核准的業者與穩定幣/泰銖造市商另有豁免,一般散戶通常不屬於這幾類。
央行文件呈現的方向是:泰國願意讓鏈上泰銖出現,但要放在實名、白名單、可凍結的範圍內,並把跨鏈移出監管範圍列為違規使用,再由境內持牌錢包商把關。這和 USDT 在 TRON 上任何地址都能收付、由發行商 Tether 事後把地址列入黑名單的模式不同。短期內兩者比較像各走各的路,而不是直接競爭;泰銖穩定幣何時發行、由誰發行、用哪條鏈,都要等徵詢結束、財政部公告與央行細則出爐後才會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