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什麼事:一部 2026 年 6 月簽署、10 月 1 日生效的州法
佛羅里達州 CS/CS/HB 175(法案編號 Chapter 2026-176)經州長於 2026 年 6 月 26 日核可,法條原文載明大部分條文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其餘條文於成為法律時生效。州參議院的法案摘要記載,參議院以 37 比 0、眾議院以 102 比 2 通過。本文是在生效後的 10 月 19 日整理、10 月 20 日修訂,事件的原始公告日為 6 月 26 日,並非今天才發生的新法案。
法律創設一種新的類別:「合格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qualifi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依法條第 560.501(2) 條,任何人未取得許可或未符合豁免,不得在該州從事這項業務;信託公司則須另取得州金融監理局(OFR)的核准證明。同時,合規的支付型穩定幣在該法下不被視為證券,州證券法不適用。
法條的主要內容:準備金、揭露、罰則、轉聯邦門檻
依法條原文,許可發行人的準備金須以至少一比一持有,可用資產包括美元現金、聯準會帳戶資金、受保存款、到期日 93 天以內的美國公債,以及部分附買回與貨幣市場基金部位;準備金資產的再抵押(rehypothecation)受到限制,僅有列舉的例外。發行人須公開贖回政策與費用,費用變更須至少提前 7 天通知用戶;每月須在官網公布準備金組成,並由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上月底的準備金報告,且由執行長與財務長向 OFR 出具月度證明。流通量超過 500 億美元的發行人另須提供年度審計財報。第 560.504(2)(c) 條另規定,在聯邦法禁止的情況下,發行人不得僅因持有、使用或保留穩定幣而向持有人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在規模上,第 560.501(4) 條設有 100 億美元門檻:發行人合併流通量達到後,除非取得聯邦豁免,須二選一——在 360 天內轉入由 OFR 與美國貨幣監理署(OCC)共同監理的聯邦框架,或自達標起停止發行新幣,直到流通量回落到 100 億美元以下;並須在達標後 7 個營業日內通知 OFR。反洗錢方面,發行人須在核准後 180 天內、之後每年向 OFR 出具反洗錢與制裁合規證明。
罰則方面,法條寫的是「上限」而非固定金額:依第 560.125(6) 條(無照經營)與第 560.123(8)(c) 條(反洗錢相關違規),經定罪者可處最高 25 萬美元或涉案價值兩倍(取其高者)的罰金,再犯最高 50 萬美元或涉案價值五倍;故意違反反洗錢規定依金額可構成一級輕罪到重罪。第 560.123(8)(d) 條另有民事罰款,上限為涉案價值或 2.5 萬美元取其高者。
- 準備金:至少 1:1,限定高品質流動資產
- 揭露:每月公布準備金組成並經會計師檢查
- 收益:聯邦法禁止時,不得僅因持有支付利息或收益
- 規模:達 100 億美元須在 360 天內轉聯邦框架,或停發新幣直到低於門檻(取得聯邦豁免者除外)
- 豁免:聯邦合格發行人、在他州取得資格的州級發行人(須在 30 天內通知 OFR)
- 不在規範範圍:兩人之間為自己進行的點對點直接轉帳、同一母公司提供的美國帳戶與海外帳戶之間的本人轉帳、以軟體或硬體錢包自我託管
另一條線:州政府可能收穩定幣規費的試辦計畫
Orrick 的法規摘要同時提到另一部法案 SB 1568(Chapter 2026-175),同樣在 6 月 26 日簽署,設立「佛羅里達穩定幣試辦計畫」,由財政廳(DFS)讓民眾自願以支付型穩定幣繳納政府規費,DFS 可指定一種或多種合格穩定幣,收到後須在合理時間內換成美元,並自 2027 年 2 月 1 日起每年向州長與議會提交成果報告。摘要並未列出指定哪些幣種或公鏈,也沒有列出試辦的起訖日期。這部分我們僅依律所摘要,未逐條核對 SB 1568 原文,請讀者以原文為準。
對 TRON 上的 USDT 有什麼關係?目前多半「不知道」
先說清楚:本文查閱的法條原文、參議院摘要與兩份律所資料,都沒有提到 USDT、Tether 或 TRON。因此不能把這部法律寫成「對 USDT 利多或利空」。可以確定的是法條的適用對象——在佛州營運、依州法取得資格的美元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以及被明文豁免的聯邦合格發行人。Tether 是否、以何種身分在這個框架下被涵蓋,來源沒有回答,屬於未確認事項。
比較有參考價值的是它的制度設計。法律與聯邦 GENIUS Act 的最低標準掛鉤(州參議院摘要提到發行人須符合 GENIUS Act 的審慎要求)。Troutman 10 月 16 日週報指出,財政部的認證程序自 9 月 30 日起適用,佛州因此已有一套可提交財政部認證的運作中制度,領先仍停留在草案階段的紐約 Part 202 規則。這代表美國穩定幣監理正在形成「聯邦加州級」的雙軌結構。對一般使用 TRON 的人來說,短期不會有操作上的改變,但若未來有平台為了合規而只上架持照發行人的穩定幣,影響才會從監理文件走到交易介面。這是分析推論,不是已發生的事實。
另外,佛州法明文把個人之間為自己進行的點對點直接轉帳與自我託管錢包排除在規範之外,因此用個人錢包在 TRON 上轉 USDT 這類行為,依條文並不是這部法律管的對象;被規範的是發行與提供發行服務的一方。
限制與尚未確認之處
第一,本文的條文內容主要依官方法條與參議院摘要整理,第二來源為律所資料,屬於法律資訊而非法律意見,實際適用請洽專業人士。第二,網路上有二手報導提到「2027 年 1 月合規期限」,我們在法條原文中並未查到這樣的條文,因此不採用。第三,哪些發行人已申請佛州許可、OFR 的細則何時發布、佛州制度是否已提交或獲財政部認證,目前都沒有查到官方公告。第四,法案的實際執行要看後續規則制定,現階段不宜推論任何一家發行人的合規狀態。



